从立案无门到艰难胜诉:这场合同纠纷如何成功逆袭?
作者:上海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5-3-14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海靳都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江西省水平装饰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及《铝板材料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铝板吊顶及安装服务,合同对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条件、验收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开展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施工场地项目管理混乱,遭遇诸多状况,如其他班组施工进度影响、已完成区域被拆除破坏等。同时,被告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规定向原告签发施工相关的单据文书材料,更未经被告验收、未经双方结算等,原告证据材料严重缺失。被告曾多次下达指令并发送联系单,指出原告施工存在的问题,包括工期延误、材料质量不达标等,并实施了罚款。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原告也按要求开具相应发票。
原告认为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却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被告则以原告供货质量不符约定、拖延工期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让原告退还已付款项、支付合同总货款 5% 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地下室属于合同外增项,原告在《材料购销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延误并非自身原因所致,且双方对地下室工期未明确约定。经鉴定,原告供应的轻钢主龙骨厚度符合合同要求,但天花铝板厚度及 A 字龙骨厚度不符合约定。不过,厚度差距较小且未对被告实际使用造成明显影响。
目前本案一审程序已完结,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绝大部分的诉请主张,已在最大限度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今日,虽然本案尚未正式生效,但已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最终结果也十分乐观,当事人对此判决结果也十分满意。
二、律师评析
1、本案立案管辖曾一波多折,最终柳暗花明
本案立案起初,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本案中法院立案管辖问题严重,先后就其他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历经长达半年的一审、二审裁定,均认定法院没有管辖权,其他连接点法院也均明确不予受理立案,本案当时一度已陷入无处可诉、立案无门的现实绝境。
后经承办人朱丽律师深入研究、多方努力,凭其一己之力,力挽狂澜,最终峰回路转,由本案的原告所在地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确保了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才有机会进行案件的后续实质审理。
本案正式立案后,被告也提出了管辖异议,虽然经过历时近半年的一审、二审裁定,最终明确立案法院对本案的合法管辖权,但本案前后经过两轮、共四次管辖裁定,已经在诉讼程序上无形中加重了原告方的时间成本、经济损失和诉讼压力,
2、合同价款计算合理有据
对于合同价款,法院对供货单价的判定,依据补充协议中关于单价适用条件的约定,认定应按 125 元 /㎡计算,尊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处理三张《工程联系单》费用时,鉴于被告未及时反馈审核数量,视为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量,并结合相关证据酌情确定人工费计算标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而对于灯风口辅料安装费用,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综合单价的涵盖范围,认定原告另行主张缺乏合同依据,该判定合理。
3、违约责任判定兼顾公平与诚信
在违约责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原告供货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未能证明因原告违约遭受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支付 200,000 元违约金,既体现了对原告违约行为的惩戒,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对于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进度、被告付款情况以及因被告逾期付款给我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和计算标准,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遵循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4、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本案对类似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法院管辖、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联系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重要的涉案证据,如进度款请款记录、竣工验收单以及结算单、进场撤场时间等,若遇上游管理单位无故拖延或是拒绝回复及履行,我们也建议已方一定要按照施工项目管理的流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并保留好工作流程痕迹,最大限度地保证已方无过错,努力证实当时工作过程的全貌真相。对于涉及到质量问题需要鉴定,一定要通过法定程序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是权威、科学、公正的,以达到预期的鉴定效果。
*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
因篇幅有限下附判决书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