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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他人一句话,判赔6000元

作者: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

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的思考

案情:被告在有80多人的工作微信群内@原告,称“你是不是SB,全班组都能干,你不能干,你是没长手还是手断了,死基佬”。原告遂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在微信群‘车队群’内发布道歉申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承办律师评议:

一、名誉权与人格权的区别
    类似案件中,法官一般会询问原告:“你认为对方侵害的是名誉权还是人格权?”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不能认清两者关系,存在很大可能败诉。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名誉权的上位概念。名誉权是指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如侵权人行为是公开他人的相关事实,如聊天记录、照片等,则可能造成名誉权损害,也可能并不会降低社会对他的评价,此种情况就不适用名誉权侵权。
    如侵权人行为是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布,则需要具体判断,并不是所有辱骂或者捏造事实都必然导致名誉权侵权。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即微信私发消息进行辱骂。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名誉权损害,如何维权,更需要考验诉讼策略和庭审技巧。

二、倡导和谐的社会交往规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及的“友善”,要求公民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善待他人,构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在现今社会,竞争压力不可避免带来人际关系的紧张,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实基础。
    本案的判决,指引社会成员在沟通交流中,保持理性、克制、文明、友善,每个公民都需要在沟通中,注意自己的言行。“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社会很多矛盾的起因,都是因为双方言语不合。
    规范社会成员的交流方式和沟通态度,引导相互间的理性交流,是当今社会进一步文明、和谐、稳定的现实需求,法官的判决也深有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