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商事部业务研讨活动回顾
作者: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30
商事案件不乏疑难、复杂的情形出现,需要重视其中的特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以取得良好办理效果。2023年10月27日下午,金马所商事部李盛缘律师以“商事案件8种常用办理方式”为题,向所内诸位律师分享相关办案经验。
理念篇
李盛缘律师认为,在办理商事案件时,应注意客观分析债务人的负债原因、债务人行为逻辑以及实际的责任主体。就负债原因来说,消费性负债较经营性负债所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更大,以该视角分析债务人的经营行为将有助于制定宏观维权方案。就债务人行为逻辑来说,李律师结合办案经历,讲述了债务人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不同外部环境时的不同心态及行事逻辑,提醒当事人及律师应洞悉债务人行为本意,在适当时机及时维权、也要充分维权。在责任主体方面,李盛缘律师介绍“债务实体”的概念,及其运用“合同相对性”逃避责任的典型结构,而传统法律制度(如债的保全制度)有较大局限,难契合现今的许多实际情况。建议在办案中引入“债务实体”观念,避免落入债务人设计的诉讼陷阱,回归办理商事案件“求财”的初心,更有力度、有深度的打击债务人。
实务篇
本次讲座历时三小时,可谓是“干货满满”。李律师结合大量典型案例,介绍了一些实践中容易被忽略,但恰恰比较关键的要点。对于一些实务中所发现的新问题、新现象,李律师也汇总了当前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司法观点,用生动语言谈及自己的看法及建议,并与各位律师互动分享了各自观点。现场气氛火热,但因时间原因,李盛缘律师仅在本次讲座中主要介绍了前四种常用的商事案件办理方式,为台下众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
方式一:在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付诸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申请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相关主体扩大司法文书既判力范围,将其作为应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纳入司法执行程序。
方式二:基于《公司法》追究基础债务人的出资人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产生的出资补足责任。这一方式的主要针对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加速到期等情形。李盛缘律师分享了自己对于相关案件的观点,讲解了相关案件法院的审查要点。
方式三:基于《公司法》追究董事、高管、实控人等相关主体对基础债务人未尽调相应监管所产生的责任。上述主体作为公司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忠实、勤勉义务,或协助其他主体实施违法行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方式四 :追究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的清算责任。《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这一方式在近年的商事案件中呈现出限缩适用的趋势,在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争议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形进行分析。李律师结合有关案例,介绍了当前法院对“小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未参与经营管理”等相关概念的认定,及该类型案件的攻防要点。
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活动,期望营造一个良好的律师交流平台,并通过持续性的研讨、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律师办案质量,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下一阶段,金马所还将在各领域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届时诚邀社会各界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