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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篇:“必须经XX%以上表决权通过”包含本数吗?

作者:李盛缘律师 发布时间:2023-6-27

案例:陈某高与联众公司再审复查案

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

案情:

联众公司《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约定“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约定:“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诉讼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高,注册资金20万元,公司有自然人股东陈某高等共20人,均出资1万元,各持有公司5%的股份。

2013年2月7日,陈某高向联众公司全体股东送达股东会通知及推荐表。通知的内容为“根据2013年2月4日公司董事会决议,现定于2013年2月23日19:00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2013年2月23日19时,联众公司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由陈某高主持,除股东林某明缺席外,其他19名股东均出席会议,投票结果董事长职位陈某高7票,李某进12票。陈某高最后宣布选举结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无法形成决议,原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职责,本次会议有效,林某明未参加会议属弃权,本次股东大会已完成所有议程,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到会19名股东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此同时,认为换届选举属公司其它事项,只须股东会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本次会议已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李某进等12名股东根据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当即制作了股东会决议并签名。股东会决议内容为:

1、免去原陈某高等七名董事职务,选举李某进等七名为新董事。

2、免去原钟某等五名监事职务,选举钟某等五名为新监事。

2013年3月12日,李某进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企业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李某进代表联众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均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后李某进代表联众公司诉至法院,引发相关纠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1.董事和监事人选均属于经常变动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之中的一般性记载事项,逢公司正常换届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有变动,只能认为是公司其他事项的变动,而不能认为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联众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对其它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2013年2月23日的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因新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得票结果12票已经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20票的60%,故以此为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确定李达进担任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李达进作为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联众公司提起诉讼。

3.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并非只能在确认之诉中作出,一、二审法院在本案诉讼中将其作为前置问题审理并作出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