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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学雷锋服务日”,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李小霞律师

作者: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0-9-1

     3月5日是雷锋日,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李小霞律师作为共产党员,积极响应上海市静安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开展的“党员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在微信群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随着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相对于“公媒体”而言)时代的到来,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有“麦克风”,给人们获取资讯、发布信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网民一方面获得网络带来的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等普惠红利,同时也经常遇到众声喧嚣,鱼龙混杂,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谣言横飞乱象的问题。网络谣言已成为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要因素。
一、李律师强调网民要自律,要遵纪守法。自觉承担起基本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文化责任、公共责任。
     不知实情的网民不要进行跟风无意的转发。一些网民法律意识淡漠,每每遇到那些迎合了某种社会心态、情绪的信息,他们便觉得具有“眼球效应”、“蛮有意思”、“蛮有价值”, 既不管真实与否,也不顾违法与否,便迫不及待地转发传播,自觉不自觉成了网络谣言的“帮凶”。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能发声。然而,有传播,有责任,在发帖和跟帖的过程中,人们得站稳脚跟,擦亮眼睛。互联网是虚拟空间,也是社会公共空间。网民必须遵法守法,必须对网络言论负责,不能违反公序良俗、道德规范、法律法规。“网民是构成网络环境的基本组成,也是形成网络舆论的重要力量。网民的‘不信、不传’,才是遏制谣言的基础。要明是非、辩善恶、识美丑、知荣辱,自觉抵制假丑恶、主动传播正能量,共同自觉维护网络良好健康的秩序。
二、李律师警告“如果所拍视频或者图片无意识地暴露了一些信息,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这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是社会事件的报道者,直播是把双刃剑,有利的一面是传播速度快,能让用户及时获得一些信息,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不利的一面是,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通过快速传播,很可能会误导受众,使受众做出错误判断,甚至信息本身就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信息是真实的,但它可能不全面、不具有连续性,是断章取义的,这就会导致受众局限性的误判。”
在网上有些照片或者视频,拍摄者在自拍时,后边有人在换衣服,或者直接拍摄别人的不雅照甚至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方面的视频照片。将这些内容发布到网上或者直播的行为,显然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另外,通过直播发布的一些信息可能会引起误读。比如,有人在车祸现场拍了照片,进而发布到网上,但有些人并不是单纯发照片,而是把一些猜想融合到照片中,这就导致受众会对现场出现误读,结果就是传播的信息和事实相差甚远。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公民的肖像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对当事人产生了形象、隐私、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除了肖像权,网络直播还涉及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三、李律师提醒大家增强自我保护、风险防范意识。
     近年来,借势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网民把网络当作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获得非法暴利之目的,无视法律、道德,挑战公序良俗,公然捏造发布网络谣言。有些网络谣言甚至造成社会恐慌,把网络搞得乌烟瘴气。此类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危害了公序良俗,败坏了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