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监护权被侵害如何救济?
作者:上海市金马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监护权侵害赔偿相关法条解读
最新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监护权遭受侵害的财产损失赔偿】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监护权遭受侵害下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第三条【脱离监护下被监护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概述】
本文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中涉及监护权被侵权后的救济条款进行讨论分析,共三条,涉及监护权被侵害后财产、精神损失救济,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人基于监护权灭失的赔偿权利。与之前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条比较,《解释一》首次明确对监护人的权益保护,强化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纽带,对稳定监护关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父母行使监护权有极大推动作用。
【观点解析】
一、填补监护人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空白
《民法典》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监护的内容,都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老人等被监护人权益的角度进行编撰,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监护人资格取得方式、监护人义务、监护权争议解决办法,防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害,明确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情形等”,立法目的主要是让被监护人有所养、有所依。
考虑监护人自身权益的法条,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七十条:“母亲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不得干涉”。但仅凭此条款,显然无法对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有效保护。
此次出台的《解释一》,首次阐明监护权是监护人的一种权利,而不仅是国家或者被监护人视角下的义务。不论是父母对于子女,还是夫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配偶等情形下,他们的监护权在《解释一》中第一次得到明确保护,非法被剥夺监护权的行为,终于有了具体可行的条款来进行救济。
二、明确了监护人的救济路径
监护权被侵害后如何救济,《解释一》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释明。
首先,可以主张恢复监护状态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性损失。“恢复”不是发生在“首次争取监护权”或者“撤销监护权”的过程,而是指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稳定监护状态后,他人恶意行为致使监护权无法履行,监护人遂为了重新建立监护权而产生的行为。此类恢复行为一般有:子女被拐卖后的父母的寻亲和离异父母对探视权的争取。
离婚纠纷中,单方监护人(父母)藏匿、抢夺被监护人,通过控制被监护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次明确赔偿财产损失,对监护人的保护更加完善。
个人认为,财产损失应当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针对被拐卖儿童的寻亲费用等直接财产损失。
其次,明确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解释一》规定导致严重损害才能主张,但承认剥夺监护权可能带来严重精神损害,已经是法治进步。
特别是针对被拐卖儿童的情形,给父母带来的精神创伤无疑巨大,此次《解释一》正式弥补了之前拐卖儿童罪中民事赔偿诉讼缺失的尴尬。哪些情形属于严重损害,将此价值判断留给法官自由裁量,应该也是现阶段最优方案。
再次,明确被监护人死亡后,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可以依据监护关系侵害而请求赔偿。即父母等近亲属除可以依据人身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外,还可以依据监护权侵害另行提起赔偿请求,从这一点来说,《解释一》比《民法典》更具人文关怀,毕竟未成年子女的死亡给父母带来的伤痛,较之于其他亲人去世的情形,更具精神创伤。
三、有效维护被监护人的成长权益
之前的立法视角,是从被监护人出发,包括确认监护人资格、强行指定监护人、设定监护人义务、列明监护人禁止行为等,此次《解释一》从监护人利益出发,肯定了监护权不仅是监护职责,更是监护人应有权利。针对离异家庭,父母双方不论谁抚养小孩,都同样享有监护权。被剥夺监护权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得保护,从而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不缺失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深层次上进一步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成长权益。
四、需要厘清监护权与抚养权、探视权的关系
《解释一》时代,需要明确监护权与抚养权、探视权等其他带有身份色彩权利之间,是从属或是并列关系,这也导致了离婚纠纷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冲突不断。
个人认为,监护权应当作为概括性权利,与其他带有身份色彩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以离婚纠纷为例,监护权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天然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只是监护权的履行形式有所区别,包括抚养权、探视权、监督教育权和护养医疗权、财产管理权等。针对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方,监护权应当由探视权、监督教育权、护养医疗权、人身保护权、监督抚养权、健康看护权等从权利组成。细化监护权的具体权益,如此才能充分保护未取得抚养权一方的监护权,有效防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发生,既保护了监护人本人权益,也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